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539號
PTDV,104,司促,13539,2015122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539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務 人 邱月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
  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