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512號
PTDV,104,司促,13512,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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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5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曾威超
債 務 人 曾登貴
債 務 人 康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4 年度司促字第13512號 │
├──┬────┬─────┬──────┬──────┬─────────┤
│編號│ 債務人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利 率  │  違 約 金   │
│  │    │(新臺幣)│      │      │         │
├──┼────┼─────┼──────┼──────┼─────────┤
│001 │曾威超、│76,580元 │自民國104 年│按年息百分之│自民國104 年9 月2 │
│  │曾登貴、│     │8 月1日起至1│1.83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康麗玉 │     │04 年9 月29 │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日止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自民國104 年│按年息百分之│,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9 月30日起至│1.76    │20計算。     │
│  │    │     │104 年12月10│      │         │
│  │    │     │日止    │      │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按年息百分之│         │
│  │    │     │12月11日起至│2.76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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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