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5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曾威超
債 務 人 曾登貴
債 務 人 康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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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司促字第135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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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務人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利 率 │ 違 約 金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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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曾威超、│76,580元 │自民國104 年│按年息百分之│自民國104 年9 月2 │
│ │曾登貴、│ │8 月1日起至1│1.83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康麗玉 │ │04 年9 月29 │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日止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自民國104 年│按年息百分之│,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9 月30日起至│1.76 │20計算。 │
│ │ │ │104 年12月10│ │ │
│ │ │ │日止 │ │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按年息百分之│ │
│ │ │ │12月11日起至│2.76 │ │
│ │ │ │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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