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460號
PTDV,104,司促,13460,2015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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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46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債 務 人 CHI HSIANG FISHERY CO.,LTD.

法定代理人 朱素雲
債 務 人 王惠茵
債 務 人 翔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素雲
債 務 人 朱丁裕
債 務 人 朱明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佰柒拾壹萬玖仟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4 年度司促字第13460 號 │
├──┬───────┬─────────────┬────────────┤
│編號│ 金   額  │   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   違  約  金    │
│  │ (美 金)  │             │            │
├──┼───────┼─────────────┼────────────┤
│001 │289,000元   │自民國104 年11月15日起至清│自民國104 年12月16日起至│
│  │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53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
│  │       │計算之利息。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002 │1,250,000元  │自民國104 年9 月15日起至清│自民國104 年10月16日起至│
│  │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56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
│  │       │計算之利息。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003 │180,000元   │自民國104 年10月15日起至清│自民國104 年11月16日起至│
│  │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53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
│  │       │計算之利息。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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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