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46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債 務 人 CHI HSIANG FISHERY CO.,LTD.
兼
法定代理人 朱素雲
債 務 人 王惠茵
債 務 人 翔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素雲
債 務 人 朱丁裕
債 務 人 朱明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佰柒拾壹萬玖仟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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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司促字第1346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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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金 額 │ 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 違 約 金 │
│ │ (美 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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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89,000元 │自民國104 年11月15日起至清│自民國104 年12月16日起至│
│ │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53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
│ │ │計算之利息。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002 │1,250,000元 │自民國104 年9 月15日起至清│自民國104 年10月16日起至│
│ │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56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
│ │ │計算之利息。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003 │180,000元 │自民國104 年10月15日起至清│自民國104 年11月16日起至│
│ │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53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
│ │ │計算之利息。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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