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440號
PTDV,104,司促,13440,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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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440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債 務 人 張源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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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