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43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陳淑貞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周白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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