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268號
PTDV,104,司促,13268,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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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6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童瑞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
  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零壹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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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