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6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童瑞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
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零壹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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