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7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林文鵬
債 務 人 潘正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計算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止之利息新臺幣伍佰陸拾陸元、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