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023號
PTDV,104,司促,13023,2015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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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02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債 務 人 林山正
      林山明
一、債務人林山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零伍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山正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山明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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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