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947號
PTDV,104,司促,12947,2015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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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曾媛晨
      曾敏生
      陳貴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陸佰零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曾媛晨於民國99至103 年間邀同債務人曾敏生、陳
  貴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8 筆,共計新臺幣298,607 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
  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
  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
  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
  擔利率)為年率1.83% ,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即年率1.34% 加0.55% 浮動
  計息,其中0.06% 暫由聲請人補貼,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債務人
  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債務人應負擔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起(民國104 年11月19日),前項所定本金遲
  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1.
  76%)加年率1%即2.76% 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
  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6 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
  (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計算。
 ㈡詎債務人曾媛晨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4 年8 月1 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98,607 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
  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
  違約金。另債務人曾敏生陳貴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47號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貴英、曾│自民國104 年│至民國104 年│年息1.83%  │
│  │298,607元 │敏生、曾媛│7 月1 日起 │9 月29日止 │      │
│  │     │晨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民國104 年│年息1.76%  │
│  │     │     │9 月30日起 │11月18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76%  │
│  │     │     │11月1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貴英、曾│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8,607元 │敏生、曾媛│8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晨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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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