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曾媛晨
曾敏生
陳貴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陸佰零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曾媛晨於民國99至103 年間邀同債務人曾敏生、陳
貴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8 筆,共計新臺幣298,607 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
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
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
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
擔利率)為年率1.83% ,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即年率1.34% 加0.55% 浮動
計息,其中0.06% 暫由聲請人補貼,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債務人
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債務人應負擔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起(民國104 年11月19日),前項所定本金遲
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1.
76%)加年率1%即2.76% 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
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6 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
(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計算。
㈡詎債務人曾媛晨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4 年8 月1 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98,607 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
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
違約金。另債務人曾敏生、陳貴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47號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貴英、曾│自民國104 年│至民國104 年│年息1.83% │
│ │298,607元 │敏生、曾媛│7 月1 日起 │9 月29日止 │ │
│ │ │晨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民國104 年│年息1.76% │
│ │ │ │9 月30日起 │11月18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76% │
│ │ │ │11月1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貴英、曾│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8,607元 │敏生、曾媛│8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晨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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