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41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債 務 人 朱珮榕即趙朱緞
趙世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捌仟陸佰伍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八‧九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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