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243號
債 權 人 天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啟明
債 務 人 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明祥
一、債務人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貳拾
壹萬叁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明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玖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本支付命令前二項如任一債務人對債權人為給付時,其餘債
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陳明祥應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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