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4年度,9號
PTDV,104,原訴,9,2015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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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9號
原   告 尤王娟香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
原   告 尤利智
      尤利斌
      尤利人
      尤利慧
      尤秀華
被   告 蔡新作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
7 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
定於105 年1 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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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