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9號
原 告 尤王娟香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
原 告 尤利智
尤利斌
尤利人
尤利慧
尤秀華
被 告 蔡新作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
7 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
定於105 年1 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