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仁正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 年度偵字第7157號、104 年度偵字第3053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余仁正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余仁正於民國103 年4 月間某日起,在其屏東縣屏東市○○ ○路000 巷0 弄00號住處房間內,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MDA 及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參考國外網站之製毒資訊,以如附 表三所示之原料及器具,著手製造MDA 及甲基安非他命,惟 因無法製出MDA 及甲基安非他命,僅製得如附表一、二所示 第三級毒品「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MMA)」及「對- 甲氧基乙基安非他命(PMEA)」成品及半成品(其中「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共計純質淨重21.8公克、「對-甲氧 基乙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共計52.5公克)而未遂。二、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及法務部調查局航 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下列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經被告余仁正及其 辯護人表示沒有意見,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 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之情況,認適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 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 力。而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 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有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一)前揭以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未遂,而製 得「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及「對-甲氧基乙基安非 他命」之事實,業據被告余仁正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9 頁正面、第49頁正面),並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扣案 供憑(見偵字第3053號卷第29頁至第34頁之扣押物品目錄 表)。其中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成品及半成品,經送 鑑定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純 質淨重21.8公克及「對-甲氧基乙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 52.5公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14、15、19、21、23、
24、27所示之物,則檢出有殘留「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 命」及「對-甲氧基乙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同附表編 號10、11、22、30、32、33、34、35、36、38、40、41、 42、44、48、71、72、75、76、78、79、89、90、93、95 、96、97、98、99、102 、103 、106 、107 、108 所示 之物,亦檢出於製造「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及「對 -甲氧基乙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原料「對-丙烯 大茴香醚」及會產生之中間產物「對-甲氧基苯基丙酮」 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04 年2 月24日調科壹字第 00000000000 號鑑定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 報告在卷可稽(見偵字第3053號卷第10頁正面至第11頁、 偵字第7157號卷第70頁正面至第73頁正面),及現場照片 54張附卷可佐(見偵字第3053號卷第13頁至第26頁)。而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 、8 、88、92所示之物,經警方採集 其上殘留之指紋,經鑑定後亦與被告之指紋相符,有內政 部警政署103 年10月30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警察 局鑑定書(見偵字第3053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綜此可 見,被告客觀上確有製造毒品之行為。又被告於警詢時坦 承其欲製造之毒品係MDA 及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偵字第 7157號卷第7 頁正、反面),亦可認被告有製造第二級毒 品之犯意甚明。
(二)被告余仁正於警詢時,固坦承扣案「該毛重3 公克之安非 他命是我製造的」云云(見偵字第7157號卷第8 頁),且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13、19、21、24、84所示之物,經 檢驗有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同附表編號69 所示之物,亦經檢驗有殘留第二級毒品N ,N' -二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而有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之疑慮。惟查被告 所坦承之上開扣案物品,經鑑定結果,係第三級毒品「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而非甲基安非他命,此有法務 部調查局104 年2 月2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 書附卷可憑(見同卷第70頁鑑定結果㈡、⒈部分),由此 足認被告坦承扣案製得之物係甲基安非他命云云,顯屬誤 會。此外,參以茴香精油中之「對-丙烯大茴香醚」,僅 係製造「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及「對-甲氧基乙基 安非他命」所用之原料,並無法用於製造MDA 、甲基安非 他命及作為該等毒品之先驅原料或中間產物,有法務部調 查局104 年11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41頁);且單純利用本案扣押之原料、試 劑及設備,無法製得甲基安非他命及N ,N' -二甲基安非 他命,而被告製得之「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及「對
-甲氧基乙基安非他命」,亦非製造MDA 、甲基安非他命 或N ,N' -二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亦有法務部調查 局104 年11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卷可佐 (同卷第53頁)。由此可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13、 19、21、24、69、84所示製毒物品所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或N ,N' -二甲基安非他命,並非本件扣案原 料及器物可製得,兩者間不能證明有關連,故不能認定被 告所為成立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罪。
(三)本件被告余仁正主觀上雖有製造第二級毒品MDA 及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惟其用以製造MDA 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 及器物,客觀上並不能製得MDA 或甲基安非他命。然其是 否因此構成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 又無危險者,不罰」之不能未遂,仍須視其行為有無侵害 法益之危險而決定。而有無侵害法益之危險,應綜合行為 時客觀上通常一般人所認識及行為人主觀上特別認識之事 實為基礎,再本諸客觀上一般人依其知識、經驗及觀念公 認之因果法則而為判斷,既非單純以行為人主觀上所認知 或以客觀上真正存在之事實情狀為基礎,更非依循行為人 主觀上所想像之因果法則判斷認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 上字第351 號判決意旨參見)。換言之,除實行行為客觀 上完全欠缺危險性外,行為人必須誤認自然之因果法則, 非僅單純錯認事實或僅因一時、偶然之原因,致未對法益 造成侵害等情狀,而係出於「重大無知」,誤認其可能既 遂,始有成立不能未遂之可言(最高法院著有98年度台上 字第5197號判決意旨參見)。查依被告自承其於103 年初 起,參考外國網站之製毒資料,曾以香蘭素製造MDA 及甲 基安非他命,但因效果不好,所以才使用效果較好之茴香 精油以製造MDA 及甲基安非他命等情(見偵字第7157號卷 第7 頁正、反面),可知被告透過網路資料不斷嘗試各種 原料製造MDA 及甲基安非他命,且本次已順利製得第三級 毒品「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及「對-甲氧基乙基安 非他命」,對於其無法製得MDA 或甲基安非他命一事,顯 非出於「重大無知」,而係僅因一時、偶然之原因,致未 對法益造成侵害,應屬障礙未遂,非不能未遂,尚無刑法 第26條不罰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余仁正前揭所為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 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製造第二級毒 品未遂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余仁正本案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第4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然修正前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規定並無二異,自無新舊 法比較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查MDA 及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是核被告余仁 正所為製造MDA 及甲基安非他命未遂,僅製得「對-甲氧基 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1.8公克、「對-甲氧基乙基安非 他命」純質淨重52.5公克而持有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又被 告係以製造MDA 及甲基安非他命之意思,而製得「對-甲氧 基甲基安非他命」及「對-甲氧基乙基安非他命」持有之, 且主觀上具有縱僅製得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亦不違反其製毒 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業據被告供陳甚明(見本院卷第49頁反 面),故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至公訴意旨 認被告本件製造毒品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第3 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既遂罪,雖有未洽,惟起訴之事實 與本院認定被告所為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犯行,兩者具有 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並經當庭諭知可能變更起訴法條(見 本院卷第19頁正面、第49頁正面),本院自應予審理,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五、被告余仁正已著手於製造第二級毒品MDA 及甲基安非他命之 實行,惟未及製得MDA 或甲基安非他命即為警查獲,為未遂 犯,其所生損害較既遂犯輕,是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 輕其刑。被告余仁正對於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於偵查 中已對其著手實行製造第二級毒品,但未製得成品之犯罪事 實坦承不諱,可認其已於偵查中自白,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白 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因被告有前揭2 種減輕事由,爰依 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六、爰審酌被告余仁正前於84年間,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經撤回上訴而確定,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頁), 明知毒品危害國民健康,不思妥善運用所學,回饋社會,卻 一再嘗試各種原料及精進製毒技術,並已順利製得第三級毒 品「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1.8公克、「對- 甲氧基乙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52.5公克,若非為警及時查 獲,或終將製出MDA 或甲基安非他命,所為殊有不該;惟念 其犯後始終坦承製毒之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無業,教 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及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字第7157號 卷第6 頁詢問筆錄開頭欄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以資懲儆。
七、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經鑑定均含有第三級毒品「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及「對-甲氧基乙基安非他命」之 成分,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沒入銷 毀之,係屬行政沒入範圍。惟依同條例之規定,凡製造、運 輸、販賣、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級毒品者,均有處罰明 文,足證第三級毒品,應屬違禁物無疑(最高法院92年度台 非字第1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前開扣案之第三級毒品, 既為本件製造MDA 及甲基安非他命未遂所得之物,亦屬違禁 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沒收。而前開第 三級毒品「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及「對-甲氧基乙基 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及盛裝器物(即附表一、二所示之包裝 物),及殘留「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及「對-甲氧基 乙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附表三編號13、14、15、19、21、23 、24、27所示之物,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 之。又如附表三所示未殘留「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及 「對-甲氧基乙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 供其用以製造毒品或預備製造毒品所使用,業據被告供承甚 明(見本院卷第19頁正面、第46頁正面),應分別視實際上 是否已使用一情,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或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三 編號12、13、19、21、24、69、84所示之物,固檢出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N ,N' -二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然其第二級毒品因與本件無關連,故不視為第二級毒品 沒收銷毀,僅以其性質係供被告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而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或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2 款規定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5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彥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孫少輔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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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成分 │淨重│純度│純質淨重│出處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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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疑似安非他│1包 │對-甲氧基甲│2.5 │73.6│1.8公克 │偵字第7157號卷│扣押物品目錄│
│ │命 │ │基安非他命 │公克│% │ │第70頁正、反面│表編號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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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半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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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成分 │淨重│純度│純質淨重│出處 │備註 │
├──┼─────┼──┼──────┼──┼──┼────┼───────┼──────┤ │ 1 │MDA半成品 │1桶 │對-甲氧基甲│4000│0.5 │20公克 │偵字第7157號卷│扣押物品目錄│
│ │ │ │基安非他命 │公克│% │ │第70頁反面 │表編號96-13 │
├──┼─────┼──┼──────┼──┼──┼────┼───────┼──────┤
│ 2 │玻璃瓶 │1瓶 │對-甲氧基乙│300 │0.5 │1.5公克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
│ │ │ │基安非他命 │公克│% │ │ │表編號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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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塑膠容器(│1瓶 │同上 │1200│0.5 │6公克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
│ │內有不明液│ │ │公克│% │ │ │表編號42 │
│ │體) │ │ │ │ │ │ │ │
├──┼─────┼──┼──────┼──┼──┼────┼───────┼──────┤
│ 4 │MDA半成品 │1桶 │同上 │9000│0.5 │45公克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
│ │ │ │ │公克│% │ │ │表編號96-12 │
└──┴─────┴──┴──────┴──┴──┴────┴───────┴──────┘
附表三:製毒使用或預備使用之物品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扣押物品目│檢出成分(偵字第7157號卷│備註 │
│ │ │ │錄表編號 │第70頁正面至第73頁正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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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瓦斯鋼瓶 │1支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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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攪拌器 │1組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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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攪拌器 │1組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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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烤箱 │1個 │4 │ │ │
├──┼───────┼──┼─────┼────────────┼──────┤
│ 5 │錐形燒瓶 │1只 │5 │ │殘留之指紋與│
│ │ │ │ │ │被告余仁正之│
│ │ │ │ │ │指紋相符 │
├──┼───────┼──┼─────┼────────────┼──────┤
│ 6 │冷凝管 │1組 │6 │ │ │
├──┼───────┼──┼─────┼────────────┼──────┤
│ 7 │過濾器 │1組 │7 │ │ │
├──┼───────┼──┼─────┼────────────┼──────┤
│ 8 │玻璃瓶 │1只 │8 │ │殘留之指紋與│
│ │ │ │ │ │被告余仁正之│
│ │ │ │ │ │指紋相符 │
├──┼───────┼──┼─────┼────────────┼──────┤
│ 9 │瓦斯爐 │1組 │9 │ │ │
├──┼───────┼──┼─────┼────────────┼──────┤
│ 10 │塑膠容器(乳白│1瓶 │10 │檢出「對-丙烯大茴香醚」│ │
│ │色不明液體) │ │ │及「對-甲氧基苯基丙酮」│ │
├──┼───────┼──┼─────┼────────────┼──────┤
│ 11 │玻璃容器(內有│1瓶 │11 │檢出「對-甲氧基苯基丙酮│ │
│ │不明液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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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吸食器 │1組 │12 │檢出殘留「甲基安非他命」│ │
│ │ │ │ │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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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量杯 │1只 │13 │檢出殘留「甲基安非他命」│ │
│ │ │ │ │及「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 │
│ │ │ │ │命」成分 │ │
├──┼───────┼──┼─────┼────────────┼──────┤
│ 14 │湯匙 │1支 │14 │檢出殘留「對-甲氧基甲基│ │
│ │ │ │ │安非他命」成分 │ │
├──┼───────┼──┼─────┼────────────┼──────┤
│ 15 │過濾器 │1組 │15 │檢出殘留「對-甲氧基甲基│ │
│ │ │ │ │安非他命」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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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活性炭過濾器 │1組 │16 │ │ │
├──┼───────┼──┼─────┼────────────┼──────┤
│ 17 │三角燒瓶 │1只 │1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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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靈芝提取液 │1瓶 │18 │ │已開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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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鋼杯 │ │19 │檢出殘留「甲基安非他命」│ │
│ │ │ │ │及「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 │
│ │ │ │ │命」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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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過濾器 │1組 │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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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溫度計 │2支 │21 │檢出殘留「甲基安非他命」│ │
│ │ │ │ │及「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 │
│ │ │ │ │命」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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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玻璃容器(內有│1瓶 │22 │檢出「對-丙烯大茴香醚」│ │
│ │黃白不明液體)│ │ │及「對-甲氧基苯基丙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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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玻璃容器 │1個 │23 │檢出殘留「對-甲氧基甲基│ │
│ │ │ │ │安非他命」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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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溫度計 │1支 │24 │檢出殘留「甲基安非他命」│ │
│ │ │ │ │及「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 │
│ │ │ │ │命」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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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玻璃容器 │1只 │25 │ │ │
├──┼───────┼──┼─────┼────────────┼──────┤
│ 26 │不銹鋼鍋 │1只 │26 │ │ │
├──┼───────┼──┼─────┼────────────┼──────┤
│ 27 │塑膠水桶 │1只 │27 │檢出殘留「對-甲氧基乙基│ │
│ │ │ │ │安非他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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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不銹鋼漏斗 │1組 │2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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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玫瑰花水 │1瓶 │29 │ │已開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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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圓形燒瓶(內有│1瓶 │31 │檢出「對-丙烯大茴香醚」│ │
│ │不明液體) │ │ │及「對-甲氧基苯基丙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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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噴水器(內有不│1瓶 │32 │ │ │
│ │明液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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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量杯(內有不明│1只 │33 │檢出「對-丙烯大茴香醚」│ │
│ │液體) │ │ │及「對-甲氧基苯基丙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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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圓形燒杯(內有│1個 │34 │檢出「對-丙烯大茴香醚」│ │
│ │不明液體) │ │ │及「對-甲氧基苯基丙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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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塑膠容器(內有│1只 │35 │檢出「對-丙烯大茴香醚」│ │
│ │不明液體) │ │ │及「對-甲氧基苯基丙酮」│ │
├──┼───────┼──┼─────┼────────────┼──────┤
│ 35 │冷凝管 │1組 │36 │檢出殘留「對-甲氧基苯基│ │
│ │ │ │ │丙酮」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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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恆壓漏斗 │1支 │37 │檢出殘留「對-甲氧基苯基│ │
│ │ │ │ │丙酮」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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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抽風馬達 │1個 │38 │ │ │
├──┼───────┼──┼─────┼────────────┼──────┤
│ 38 │過濾器 │1組 │39 │檢出殘留「對-甲氧基苯基│ │
│ │ │ │ │丙酮」成分 │ │
├──┼───────┼──┼─────┼────────────┼──────┤
│ 39 │玻璃容器(內有│1瓶 │40 │ │ │
│ │不明液體) │ │ │ │ │
├──┼───────┼──┼─────┼────────────┼──────┤
│ 40 │蒸餾接管 │1只 │41 │檢出殘留「對-甲氧基苯基│ │
│ │ │ │ │丙酮」成分 │ │
├──┼───────┼──┼─────┼────────────┼──────┤
│ 41 │塑膠容器(內有│1瓶 │43 │檢出「對-丙烯大茴香醚」│ │
│ │不明液體) │ │ │ │ │
├──┼───────┼──┼─────┼────────────┼──────┤
│ 42 │塑膠容器(內有│1瓶 │44 │檢出「對-丙烯大茴香醚」│ │
│ │不明液體) │ │ │及「對-甲氧基苯基丙酮」│ │
├──┼───────┼──┼─────┼────────────┼──────┤
│ 43 │保特瓶(內有不│1瓶 │45 │ │ │
│ │明液體) │ │ │ │ │
├──┼───────┼──┼─────┼────────────┼──────┤
│ 44 │保特瓶(內有不│1瓶 │46 │檢出「對-丙烯大茴香醚」│ │
│ │明液體) │ │ │及「對-甲氧基苯基丙酮」│ │
├──┼───────┼──┼─────┼────────────┼──────┤
│ 45 │活性炭 │2包 │47 │ │成分標示均係│
│ │ │ │ │ │活性碳,未開│
│ │ │ │ │ │封 │
├──┼───────┼──┼─────┼────────────┼──────┤
│ 46 │八角粒 │1包 │48 │ │未開封 │
├──┼───────┼──┼─────┼────────────┼──────┤
│ 47 │小蘇打粉 │1包 │49 │ │成分標示係碳│
│ │ │ │ │ │酸氫鈉,未開│
│ │ │ │ │ │封 │
├──┼───────┼──┼─────┼────────────┼──────┤
│ 48 │茴香油 │10瓶│50 │檢出「對-丙烯大茴香醚」│ │
│ │ │ │ │及「對-甲氧基苯基丙酮」│ │
├──┼───────┼──┼─────┼────────────┼──────┤
│ 49 │環己胺 │2瓶 │51 │ │成分標示係環│
│ │ │ │ │ │己胺,未開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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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島久試藥 │9瓶 │52 │ │7 瓶成分標示│
│ │ │ │ │ │為二甲基甲醯│
│ │ │ │ │ │胺、2 瓶成分│
│ │ │ │ │ │標示為二甲基│
│ │ │ │ │ │亞 ,均未開│
│ │ │ │ │ │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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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島久試藥 │2瓶 │53 │ │成分均標示係│
│ │ │ │ │ │二甲基甲醯胺│
│ │ │ │ │ │,已開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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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白色塑膠瓶 │1瓶 │54 │ │ │
├──┼───────┼──┼─────┼────────────┼──────┤
│ 53 │醋酸鈉 │2瓶 │55 │ │成分標示係醋│
│ │ │ │ │ │酸鈉,均未開│
│ │ │ │ │ │封 │
├──┼───────┼──┼─────┼────────────┼──────┤
│ 54 │硫酸鎂 │2瓶 │56 │ │成分標示係硫│
│ │ │ │ │ │酸鎂,均未開│
│ │ │ │ │ │封 │
├──┼───────┼──┼─────┼────────────┼──────┤
│ 55 │塩化6 水化合物│1瓶 │57 │ │成分標示係三│
│ │ │ │ │ │氧化鋁,未開│
│ │ │ │ │ │封 │
├──┼───────┼──┼─────┼────────────┼──────┤
│ 56 │醋酸 │1瓶 │58 │ │成分標示係醋│
│ │ │ │ │ │酸胺,未開封│
├──┼───────┼──┼─────┼────────────┼──────┤
│ 57 │氟化鉀 │1瓶 │59 │ │成分標示係氟│
│ │ │ │ │ │化鉀,未開封│
├──┼───────┼──┼─────┼────────────┼──────┤
│ 58 │硫化 │1瓶 │60 │ │成分標示係硫│
│ │ │ │ │ │化鈉,未開封│
├──┼───────┼──┼─────┼────────────┼──────┤
│ 59 │亞硝酸 │1瓶 │61 │ │成分標示係亞│
│ │ │ │ │ │硝酸,未開封│
├──┼───────┼──┼─────┼────────────┼──────┤
│ 60 │醋酸銅 │1瓶 │62 │ │成分標示係醋│
│ │ │ │ │ │酸銅,未開封│
├──┼───────┼──┼─────┼────────────┼──────┤
│ 61 │硫酸鋇 │1瓶 │63 │ │成分標示係硫│
│ │ │ │ │ │酸鋇,已開封│
├──┼───────┼──┼─────┼────────────┼──────┤
│ 62 │硝酸銨 │1瓶 │64 │ │成分標示係硝│
│ │ │ │ │ │酸胺,未開封│
├──┼───────┼──┼─────┼────────────┼──────┤
│ 63 │硝酸 │1瓶 │65 │ │成分標示係硝│
│ │ │ │ │ │酸鈉,未開封│
├──┼───────┼──┼─────┼────────────┼──────┤
│ 64 │Hexamine │1瓶 │66 │ │成分標示係環│
│ │ │ │ │ │六亞甲基四胺│
│ │ │ │ │ │,未開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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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Pyrocatechol │1瓶 │67 │ │成分標示係臨│
│ │ │ │ │ │苯二酚,未開│
│ │ │ │ │ │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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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電子磅秤 │ │6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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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鋁箔碗 │ │6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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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玻璃容器(內有│1瓶 │70 │ │ │
│ │不明液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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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反應瓶上蓋 │ │71 │檢出殘留「N ,N' -二甲基│ │
│ │ │ │ │安非他命」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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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過濾瓶上蓋 │ │72 │ │ │
├──┼───────┼──┼─────┼────────────┼──────┤
│ 71 │手動攪拌器 │ │73 │檢出殘留「對-甲氧基苯基│ │
│ │ │ │ │丙酮」成分 │ │
├──┼───────┼──┼─────┼────────────┼──────┤
│ 72 │磁力攪拌器 │ │74 │檢出殘留「對-甲氧基苯基│ │
│ │ │ │ │丙酮」成分 │ │
├──┼───────┼──┼─────┼────────────┼──────┤
│ 73 │蒸餾轉接頭 │ │75 │ │ │
├──┼───────┼──┼─────┼────────────┼──────┤
│ 74 │漏斗 │ │76 │ │ │
├──┼───────┼──┼─────┼────────────┼──────┤
│ 75 │滴管 │ │77 │檢出殘留「對-丙烯大茴香│ │
│ │ │ │ │醚」及「對-甲氧基苯基丙│ │
│ │ │ │ │酮」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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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三角燒瓶 │1瓶 │78 │檢出「對-甲氧基苯基丙酮│ │
│ │ │ │ │」 │ │
├──┼───────┼──┼─────┼────────────┼──────┤
│ 77 │甲基藍 │ │79 │ │成分標示係甲│
│ │ │ │ │ │基藍,已開封│
├──┼───────┼──┼─────┼────────────┼──────┤
│ 78 │塑膠容器(內有│1瓶 │80 │檢出「對-甲氧基苯基丙酮│ │
│ │不明液體) │ │ │」 │ │
├──┼───────┼──┼─────┼────────────┼──────┤
│ 79 │保特瓶(內有不│1瓶 │81 │檢出「對-甲氧基苯基丙酮│ │
│ │明液體) │ │ │」 │ │
├──┼───────┼──┼─────┼────────────┼──────┤
│ 80 │工業酒精 │ │82 │ │成分標示係甲│
│ │ │ │ │ │醇,未開封 │
├──┼───────┼──┼─────┼────────────┼──────┤
│ 81 │抽風機 │ │83 │ │ │
├──┼───────┼──┼─────┼────────────┼──────┤
│ 82 │壓力表 │ │84 │ │ │
├──┼───────┼──┼─────┼────────────┼──────┤
│ 83 │臼杵 │ │85 │ │ │
├──┼───────┼──┼─────┼────────────┼──────┤
│ 84 │陶瓷漏斗 │ │86 │檢出殘留「甲基安非他命」│ │
│ │ │ │ │成分 │ │
├──┼───────┼──┼─────┼────────────┼──────┤
│ 85 │化學藥品1批 │13瓶│87 │ │1 瓶成分標示│
│ │ │ │ │ │係二甲基甲醯│
│ │ │ │ │ │胺,1 瓶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