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2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偉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
理 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