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391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鄭汀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柒拾玖元自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
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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