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B男
C女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4 年度侵訴字第1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孫少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