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4年度,21號
PTDM,104,侵附民,21,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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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B男 
      C女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4 年度侵訴字第1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孫少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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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