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上 訴 人 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被 上訴人 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0,990,4
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87,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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