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莊長逢
莊萬春
莊樹
莊穎松
莊德昌
莊旺欉
莊德文
莊義誠
莊義宗
莊義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莊稱
法定代理人 莊忠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88
,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