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90號
ILDV,104,補,290,2015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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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莊長逢
      莊萬春
      莊樹
      莊穎松
      莊德昌
      莊旺欉
      莊德文
      莊義誠
      莊義宗
      莊義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莊稱
法定代理人 莊忠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88
,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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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