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 告 謝劉惠子
劉銘裕
劉瑞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80,994元【計算式:6
1490(公告土地現值)×52.74(土地面積)x1/3(應繼分)=1
08099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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