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85號
ILDV,104,補,285,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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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整宏
被   告 鄭秋淵
      鄭博仁
      黃冠銘
      鄭文彬
      鄭文宗
      鄭榮城
      鄭榮源
      鄭榮興
      鄭榮春
      鄭林換
      鄭寶雄
      呂秀環
      鄭李阿鼻
      鄭永昌
      鄭燦堂
      鄭盛文
      鄭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4,164元,惟查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803萬2,818元【計算式:訟爭標的中坐落宜
蘭縣○○段00000地號土地部分:公告現值15,300元/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845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32分之14+同段477-4地號
土地部分:公告現值15,3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66平方公尺
×原告應有部分3分之1=8,032,81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59
6元,扣除原告前繳44,164元後,尚不足36,43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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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