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整宏
被 告 鄭秋淵
鄭博仁
黃冠銘
鄭文彬
鄭文宗
鄭榮城
鄭榮源
鄭榮興
鄭榮春
鄭林換
鄭寶雄
呂秀環
鄭李阿鼻
鄭永昌
鄭燦堂
鄭盛文
鄭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4,164元,惟查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803萬2,818元【計算式:訟爭標的中坐落宜
蘭縣○○段00000地號土地部分:公告現值15,300元/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845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32分之14+同段477-4地號
土地部分:公告現值15,3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66平方公尺
×原告應有部分3分之1=8,032,81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59
6元,扣除原告前繳44,164元後,尚不足36,43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