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57號
ILDV,104,聲,57,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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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阿美 
相 對 人 張兩成 
      楊連珠 
      楊素蘭 
      楊金龍 
      鄭維雄 
      楊維豪 
      楊維智 
      楊三郎 
      楊雍也 
      楊明達 
      楊松鶴 
      楊錫蓄 
      楊吳美桔
      楊素茹 
      楊仁琛 
      楊仁德 
      楊素薪 
      楊仁慈 
      楊儒聰 
      楊林梅枝
      楊示 
      楊麗萍 
      楊美玲 
      楊阿梅 
      楊游玉桂
      楊瑞成 
      林楊雅雲
      楊美麗 
      楊立羣 
      楊閔盛 
      楊雅筑(原名楊佳倩)
      楊劉高麗
      楊清埤 
      楊清海 
      洪楊華 
      鄭阿筍 
      楊承益 
      楊信恭 
      楊美蘭 
      楊清芳 
      楊永欽 
      張建榮 
      李連福 
      楊桂杏 
      楊凱源 
      楊永承 
      林楊尺 
      楊張阿姬
      游祥義 
      游祥福 
      游祥德 
      游美玉 
      游美香 
      游美華 
      鄭永來 
      林碧珠 
      楊美純 
      楊淑艶 
      楊淑錦 
      楊淑錺 
      楊上鴻 
      楊昌縉 
      楊大毅 
      楊閩綸 
      李茂盛 
      李嘉忠 
      李玉珠 
      李月英 
      李月娥 
      李月嬌 
      董美芳 
      董海清 
      董美玲 
      董柔岑 
      楊滙浴 
      楊振東 
      楊振偉 
      張兆月 
上列異議人因不服本院104年11月17日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分割
共有物事件書記官處分書,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10日內提 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法條所指法院,係指該為處分之書記官所屬行使民 事審判權之機關而言。倘行使民事審判權係由法官1人獨任 行之,該法官即為書記官所屬之法院;如係由法官3人或5人 合議行使民事審判權者,該合議庭即為書記官所屬之法院, 此有最高法院80年度臺抗字第485號裁定可資參照。又當事 人提起上訴或抗告,在本院裁判後始發見當事人已於裁判前 死亡者,參照本院18年上字第2690號及22年上字第804號判 例之釋示,此項裁判並非當然不生效力,應由本院調查其應 行承受訴訟之人,對之命為承受訴訟並為送達裁判正本。最 高法院68年度第2次民庭庭長會議決定可資參考。二、聲請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 經鈞院以104年重訴字第8號事件繫屬,且已於104年7月24日 判決在案,並因上訴期間屆滿而於同年9月15日判決確定( 同年月17日核發確定證明書),詎聲請人於同年11月19日收 受書記官處分書,而撤銷原確定判決之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爰於法定期間10日內提出異議。再者,原確定判決因土地共 有人之一即楊錫穀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原確定判決未依 法停止訴訟程序而為判決,亦未命承受訴訟,此判決顯符合 適用法規有錯誤之再審事由,豈可由法院恣意撤銷確定證明 書,使原確定判決陷於不確定之狀態,或是事後以重為合法 送達之方式補正該判決之瑕疵?故本案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 分書全然無法律明文依據,顯屬違法,而應撤銷。三、經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事件之土地共有人之一被告 楊錫穀於訴訟繫屬中之104年5月6日死亡,此有楊錫穀之除 戶謄本可憑,且楊錫穀於上開事件中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 是上開事件雖於104年7月24日判決,然判決書顯已無法合法 送達於楊錫穀。又楊錫穀之繼承人並尚未聲明承受訴訟或經 法院裁定命為承受訴訟,或經本院將前述事件之判決書送達 承受訴訟人,則因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係屬固有必要共同 訴訟,該判決並不生一部確定之問題,則本院1047年度重訴 字第8號事件,當屬尚未確定之狀態,應無疑義,是書記官



以上開處分書撤銷前述確定證明書,並無違誤。是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8號事件於104年7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確實 尚未確定,書記官撤銷確定證明書並無違誤,聲請人聲明異 議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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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