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236號
ILDV,104,司繼,236,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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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趙炳添之債權人,因被繼 承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身歿,且其繼承人均已拋 棄繼承,而聲請人為進行訴訟,遂聲請本院選任由律師或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擔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一千 一百七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各情,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趙炳添除戶戶 籍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票字第二九五九號民 事裁定、本院民事庭函(以上均為影本)等件在卷為證,則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債權人等節,堪信為真,是聲請人應屬被 繼承人趙炳添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無誤。惟本院職權函詢宜 蘭縣冬山鄉戶政事務所,並經該所以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 日冬鄉戶字第○○○○○○○○○○號函檢附被繼承人之配 偶黃素梅、長子趙威碩及養父趙鳳榮戶籍謄本及卷附被繼承 人除戶謄本、本院索引卡查詢可知,被繼承人趙炳添於九十 六年十月十四日死亡時,其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趙威碩(即 被繼承人之子女)及配偶黃素梅業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在案 ,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三二五號拋棄繼承事 件卷宗核閱無誤。然被繼承人之養父趙鳳榮(即被繼承人法 定第二順序繼承人)當時尚生存,且並無聲明拋棄繼承,則 本件實要與無人承認之繼承情形有間,是聲請人聲請選任遺 產管理人,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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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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