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823號
ILDV,104,司促,5823,20151231,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82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葉人福(原名葉松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98年9月15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
   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