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762號
ILDV,104,司促,5762,201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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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7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林旭榕
債 務 人 謝孟峻
債 務 人 王琳軻(原名王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孟峻前於民國99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王琳軻(原
  名王秀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46,025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謝孟峻自民國104年8月18日起未
  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3,595元及自民國104年7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6%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4年8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王琳軻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
  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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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