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557號
ILDV,104,司促,5557,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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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57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邱祖賢
債 務 人 林立斌(即林文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侑芝(即林文章之繼承人)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素玉(即林文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文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
  權人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其中貳萬零
  捌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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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