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397號
ILDV,104,司促,5397,20151216,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397號
債 權 人 閣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飛
債 務 人 馬江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捌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閣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