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425號
ILDM,104,訴,425,201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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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瑋
      陳志宏
      吳育廷
      楊天宇
      魏兆烜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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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