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5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柏瑋 陳志宏 吳育廷 楊天宇 魏兆烜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妮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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