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852號
ILDM,104,聲,852,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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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方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方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洪方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 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04年12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6 年6月24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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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