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809號
ILDM,104,聲,809,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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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受 刑 人 江壽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一百零四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壽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江壽山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一零四年十二月七日以法授矯字第○○○○○○○○○ ○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 滿日期為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而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經審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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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