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508號
ILDM,104,易,508,20151223,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志隆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四年度偵字第
五三七八號)後,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改行簡式審判程
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志隆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手槍壹支,沒收之。
事 實
一、朱志隆明知具有殺傷力之槍枝,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 有之,竟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間某日某時許,在嘉義市內 某不詳模型店內,以新臺幣五萬元取得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 力之手槍一支(無法證明係制式手槍)及非制式子彈二顆而 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手槍及非制式子彈。嗣 於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凌晨,朱志隆因不滿張卉蓁與徐明 德交往,竟於當日凌晨二時四十五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TN號自用小客車並攜帶上開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 手槍及非制式子彈至張卉蓁位於宜蘭縣羅東鎮○○路○段○ ○○號二樓租屋處且在門外喊叫後,張卉蓁因見朱志隆持有 槍彈且情緒不穩,便進入朱志隆駕駛之上揭自用小客車內, 斯時徐明德先持不詳器物刺擊朱志隆而造成朱志隆受有左上 臂撕裂傷(所涉傷害部分業據撤回告訴)後,朱志隆即基於 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而持上開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手槍向 外射擊二發非制式子彈且均擊中民宅外牆,而以此加害生命 、身體及安全之惡害恐嚇徐明德,使徐明德心生畏懼且致生 危害於安全(所涉殺人未遂部分業據不起訴處分確定)。又 朱志隆開槍後,明知張卉蓁尚未下車,竟另行基於妨害自由 及傷害之犯意而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強行將張卉蓁載離而妨 害張卉蓁之行動自由,並於行駛中徒手毆打張卉蓁之頭、臉 部而造成張卉蓁受有臉、頭皮及頸挫傷、膝、足挫傷及眼球 挫傷等傷害(所涉傷害部分業據撤回告訴)。嗣朱志隆於同 日凌晨三時四分許,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行經宜蘭縣宜蘭市 東港路、環市東路路口時,張卉蓁乘機開啟車門跳車並奔向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延平派出所求助,始脫離朱志隆 掌控,再經警循線查獲朱志隆並在現場扣得非制式金屬彈殼 及非制式金屬彈頭各一顆(所涉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 力之槍枝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經本院以一百零三年度



訴字第四一五號判決後,現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迭據被告朱志隆自警詢至偵審中到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徐明德張卉蓁各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 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刑鑑 字第○○○○○○○○○○號鑑定書、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一 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警鑑字第○○○○○○○○○○號 函暨所附現場彈道重建勘察報告、刑案現場採證照片及現場 圖、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指揮中心受理一一0報案紀錄單暨譯 文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自白是與真實相符而可採信。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足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朱志隆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 全罪。審酌被告因感情糾紛發生衝突即率而開槍恫嚇被害人 ,嚴重影響被害人生命、身體及安全且危害社會防衛體制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並兼衡其係先遭被害人持物刺擊受 傷才開槍恫嚇,嗣已坦承犯行,到庭態度尚佳及其國中畢業 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勉持,後因車禍受傷而失卻工作能力 ,其母及幼子均賴其妻扶養等一切情狀,爰依法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未扣案可發射子 彈具殺傷力之手槍一支為違禁物,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業 已滅失,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併與宣告沒收之 。扣案非制式金屬彈頭及非制式金屬彈殼各一顆則經射擊後 已失其效能而非屬違禁物,自不併與諭知沒收。特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