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9號
原 告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原 告 謝諒獲
被 告 吳郁清(兼鄭念祖之承受訴訟人)
鄭曦(即鄭念祖之承受訴訟人)
鄭穆(即鄭念祖之承受訴訟人)
鄭平(即鄭念祖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郁清、鄭曦、鄭穆、鄭平為鄭念祖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 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 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念祖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03 年7 月25日死亡 ,其繼承人包含吳郁清、鄭曦、鄭穆、鄭平等情,有卷附戶 籍謄本可資參照,是本件自應由吳郁清、鄭曦、鄭穆、鄭平 等人承受訴訟。茲因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 ,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吳郁清、鄭曦、鄭穆、鄭平承受訴訟 ,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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