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661號
SLDV,104,除,661,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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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尚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一平 
代 理 人 詹明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4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
│臺灣銀行│臺灣銀行│臺大醫院│10,000元│FA1065645 │102年10月28 │
│股份有限│股份有限│作業基金│ │ │日 │
│公司劍潭│公司劍潭│新竹分院│ │ │ │
│分公司 │分公司 │412專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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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