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原 告 全威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閔
被 告 蔡緒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 11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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