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36號
原 告 周宏毅
周明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被 告 陳淑娟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婉靜律師
被 告 邱秀美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初泓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柒萬元(計算式
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叁佰叁拾陸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尚欠新臺幣玖
仟零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
266,000 元(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60平方公尺×6/8
(原告2 人合計之應有部分)=11,9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