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536號
SLDV,104,重訴,536,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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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36號
原   告 周宏毅 
      周明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被   告 陳淑娟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婉靜律師
被   告 邱秀美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初泓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柒萬元(計算式
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叁佰叁拾陸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尚欠新臺幣玖
仟零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
 266,000 元(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60平方公尺×6/8
 (原告2 人合計之應有部分)=11,9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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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