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劉景德
被 告 惟信服飾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慶萬
被 告 李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參萬柒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 由本院管轄,有卷附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下稱 系爭週轉性契約)第18條、授信契約書(資本性支出專用) (下稱系爭資本性契約)第19條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28 頁),依首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惟信服飾有限公司(下稱惟信公司)分別於民國99年 1 月14日及99年5 月31日邀被告謝慶萬、李麗雲擔任連帶 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系爭週轉性契約、系爭資本性契約及 保證書,約定於總計新臺幣(下同)2,850 萬元範圍內為 授信往來,被告惟信公司並自99年6 月8 日起陸續向原告 借款共計2,848 萬4,710 元。詎被告惟信公司自104 年8 月26日起陸續因存款不足而發生退票情事,又於同年9 月 11日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系爭週轉性契約第7 條、系爭資本性契約第6 條之約定,被告惟信公司所有債 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173 萬7,516 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週轉性契約、系爭 資本性契約、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臺灣票 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 申請單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1-45 、51、67-69 頁),又被 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 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 規定者,視同對原告此部分主張事實自認,是綜上調查證據 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 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 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附表:(單位:新臺幣)
┌──┬────────┬────────┬───────┬───────┬───────┬───┬──────────────────┐
│ │ │ │ 墊 款 日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編號│借款本金 │尚欠本金 │ │ 到 期 日 │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
│ │ │ │(借 款 日)│ │ │ │ 逾期六個月內按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
│ │ │ │ │ │ │ │ 原利率百分之十 │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
│1 │50萬元 │40萬元 │104 年6 月11日│104 年11月30日│自104 年8 月11│4.087%│自104 年9 月12日起│自105 年3 月12日│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5 年3 月11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2 │45萬76元 │36萬60元 │104 年6 月15日│104 年12月4 日│自104 年8 月15│4.087%│自104 年9 月16日起│自105 年3 月16日│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5 年3 月15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3 │42萬元 │33萬6,000 元 │104 年6 月26日│104 年12月2 日│自104 年8 月26│4.087%│自104 年9 月27日起│自105 年3 月27日│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5 年3 月2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4 │22萬6,200 元 │18萬960元 │104 年6 月26日│104 年12月15日│自104 年8 月26│4.087%│自104 年9 月27日起│自105 年3 月27日│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5 年3 月2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5 │38萬5,875元 │30萬8,700元 │104 年6 月30日│104 年12月7 日│自104 年7 月30│4.087%│自104 年8 月31日起│自105 年3 月1 日│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5 年2 月29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6 │51萬4,028元 │41萬1,222 元 │104 年6 月30日│104 年11月18日│自104 年7 月30│4.087%│自104 年8 月31日起│自105 年3 月1 日│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5 年2 月29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7 │150萬元 │120萬元 │104 年6 月11日│104 年11月30日│自104 年8 月11│4.087%│自104 年9 月12日起│自105 年3 月12日│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5 年3 月11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8 │135萬227元 │108萬181元 │104 年6 月15日│104 年12月4 日│自104 年8 月15│4.087%│自104 年9 月16日起│自105 年3 月16日│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5 年3 月15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9 │126萬元 │100萬8,000元 │104 年6 月26日│104 年12月2 日│自104 年8 月26│4.087%│自104 年9 月27日起│自105 年3 月27日│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5 年3 月2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10 │67萬8,597元 │54萬2,877元 │104 年6 月26日│104 年12月15日│自104 年8 月26│4.087%│自104 年9 月27日起│自105 年3 月27日│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5 年3 月2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11 │115萬7,625元 │92萬6,100元 │104 年6 月30日│104 年12月7 日│自104 年7 月30│4.087%│自104 年8 月31日起│自105 年3 月1 日│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5 年2 月29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12 │154 萬2,082 元 │123萬3,665元 │104 年6 月30日│104 年11月18日│自104 年7 月30│4.087%│自104 年8 月31日起│自105 年3 月1 日│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5 年2 月29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13 │1,850 萬元 │1,374 萬9,751 元│99年6 月8 日 │114年6月8日 │自104 年8 月8 │2.96% │自104 年9 月9 日起│自105 年3 月9 日│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5 年3 月8 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合計│2,848 萬4,710 元│2,173 萬7,516 元│ │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