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原 告 李淑容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陳豪杉律師
複代理人 賴雪梅律師
被 告 柯冠丞
柯冠榮
兼法定代理 盧鳳秀
人
兼被告柯冠 柯志宏
榮特別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請求被告應自坐落臺北市○○區○ ○段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部 分,面積58平方公尺、B部分,面積55.37平方公尺,門牌號 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 ,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遷離,並將系爭不動產返還 予原告,且附帶請求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等語,而於民國 104年3月16日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萬 7,648元。次查,關於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部分,依本院囑託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於104年7月14日繪製之土地複丈成果 圖,其面積為58平方公尺,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 面積及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其價額為1,020萬8,000元( 176,000×58=10,208,000),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101,848 元。從而,本院已溢收第一審裁判費85,800元(187,648- 101,848=85,800),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