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99號
SLDV,104,訴,99,2015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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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林金吉 
      吳明來 
      吳明宗 
      吳明良 
      吳蔡蚶 
      林山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儲三陽魏媞儲復旦間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97 萬2,957 元(計算式:219.27平方公尺×5,819 元+【91.3
6 平方公尺+134.09平方公尺】×5,500 元+【44.02 +23.42
】×6,100 元+【0.18+3.69】×11,800元=2,972,957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5,75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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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