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867號
SLDV,104,訴,867,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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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867號
原   告 沙文瑶即沙文瑤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李瑞妍 
      羅照斌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瑋仁 
      黃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4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向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玉山銀行)申請金融卡、開立帳戶使用,然:中國信託 銀行竟於民國103年12月20日將其活儲帳戶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之存款自行轉帳新台幣(下同)100元到被告之證券 帳戶(000000000000號),懷疑遭其盜用;又玉山銀行將其 開立之帳戶,於100年1月24日扣1000元訴訟費用,於100年7 月5日扣352元,於102年2月9日扣1萬0360元全額扣除,侵害 其權利;又於103年間,原告因租屋房東不續定租約,竟然 原告於103年12月20日提款時,才發覺在中國信託銀行開立 之帳戶僅存128元,疑係遭盜領、惡意扣款,且銀行對其不 當催討,使其精神、工作受有損害,因之請求中國信託銀行 、玉山銀行賠償其損害。聲明:中國信託銀行應給付原告23 萬7000元,玉山銀行應給付原告2億365萬8560元。二、中國信託銀行則以:原告向其申請使用金融卡、開立帳戶時 ,即已在「各項自動化設備轉帳暨扣繳啟用、終止申請書」 之「不定期差額自動轉帳」欄位勾選申請在系爭轉出帳戶間 進行轉帳,其中並載有「約定的轉入帳號需要款項時,由轉 出帳號將差額款項轉至轉入帳戶」之約定,是原告於103年 12月20日使用金融卡提領款項時,由於餘額不足,中國信託 銀行乃依約自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轉帳進入證券帳戶,使原 告得順利提領,原告顯有誤解遭盜領云云,係其誤解等語, 資為抗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玉山銀行則以:原告於99年6月18日向玉山銀行申請核貸15



萬元信用貸款,於同年9月間開始延滯還款,並要求延長還 款時間,玉山銀行曾與其洽談,雙方曾合意將原本應15期清 償展期為21期,月繳金額降為6843元,並同意先償還展期後 之兩期款共計1萬3686元,然原告毀諾而未能依約履行;嗣 於同年11月間,雙方又重新合意展期新方案,展期至24期、 月繳3600元,然原告竟又再次毀諾不依約履行;被告嗣於 102年2月9日依據信用借款契約第8條之約定,由原告開立之 信用貸款約定扣款帳戶扣取1萬0360元,該帳戶之存款,玉 山銀行依約得予以扣抵,並無侵害原告之權利等語,資為抗 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經查:⑴關於原告請求中國信託銀行給付部分:原告固主張 中國信託盜領其帳戶內100元云云,然為中國信託銀行所否 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而依據中國信託銀行提出之「各項 自動化設備轉帳暨扣繳啟用、終止申請書」、開戶總約定書 等兩造之約定觀之(見本院卷第52頁、第88-92頁),原告 確已同意就其000000000000帳號,於約定之帳號0000000000 00帳戶需要時,得由中國信託銀行逕為轉入,並於92年3月 12日啟用,而中國信託銀行於原告開立之000000000000帳戶 內存款不足,為因應原告提款之需求,乃將於000000000000 帳號帳戶內款項轉入一情,亦有該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見本 院卷第87頁)可佐,顯見中國信託銀行並無任何原告所指盜 領之情事,原告業已與中國信託銀行簽署上開轉帳扣繳約定 ,中國信託銀行依該約定為轉帳,並無何不法,原告亦未受 有任何損害,其主張受有損害云云,顯有誤解而不足採。⑵ 關於原告請求玉山銀行給付部分:原告主張玉山銀行擅自扣 除帳戶內款項,且不斷向其催討,致其工作生活干擾,受有 損害云云,為玉山銀行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 原告於99年6月18日向玉山銀行申請核貸15萬元信用貸款, 因無法清償,陸續與玉山銀行多次協商延長還款時間與期數 ,雖先後數度協商,然均未能依協商結果履行依約還款之義 務,其既毀諾不依約履行,玉山銀行於102年2月9日依據信 用借款契約第8條之約定,由原告之信用貸款約定扣款帳戶 扣取等情,業經其提出信用貸款借款契約(見本院卷第65頁 )、訴訟代墊款交易明細查詢、原告之顧客交易明細查詢( 見本院卷第66頁),顯見原告係因欠款未能清償,玉山銀行 依雙方合意之約定收回款項,亦無任何不法;原告無端指摘 玉山銀行催討、侵害其工作與生活云云,並無理由。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給付如前述聲 明所示款項,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所提證據及被



告抵銷之抗辯,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 不逐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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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