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79號
SLDV,104,訴,679,20151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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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訴字第六七九號
上 訴 人 唐景美
被 上訴 人 鄭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部分,係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上訴聲明第三項部分,為財產權 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伍拾肆元,合計新臺幣叁萬伍仟貳 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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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