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 告 祥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嬌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奕霖律師
被 告 陽明峰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建宏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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