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812號
SLDV,104,訴,1812,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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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12號                                                      
原   告 蔡京翰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李維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爾仕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叁仟元,惟查
列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公司間股東關係不存在及清算人委任關係
不存在;係基於與被告公司間股東關係或委任關係而生,並非對
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其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
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即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
元,扣除已繳之參仟元,尚不足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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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爾仕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