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30號
原 告 李政憲
方政加
被 告 熠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穗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事務所係登記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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