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264號
SLDV,104,補,1264,2015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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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64號
原   告 上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錦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
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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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錦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