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255號
SLDV,104,補,1255,2015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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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5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黃玉華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運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佰肆拾捌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陸佰
伍拾壹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
應補繳貳萬伍仟壹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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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