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224號
SLDV,104,補,1224,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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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24號
原   告 九峰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繼峰 
人          
被   告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柒萬叁仟柒佰
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伍佰肆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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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