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95號
原 告 吳淯霈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為堯、游舜夫及游貴雄間不當得利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捌萬
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
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繳納新臺幣玖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