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195號
SLDV,104,補,1195,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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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95號
原   告 吳淯霈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為堯游舜夫游貴雄間不當得利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捌萬
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
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繳納新臺幣玖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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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