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79號
原 告 李志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慶忠、劉美聯、唐瑛志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5,2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