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179號
SLDV,104,補,1179,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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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79號
原   告 李志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慶忠劉美聯唐瑛志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5,2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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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