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34號
原 告 陳俊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中國
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視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聯意製作
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立電視
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
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原告起訴,於當事人欄所載「及以上13間大眾傳播媒
體播報編撰不實之事件對原告侵權之主播主編之記者」部
分,核其記載尚無法特定被告究為何人,致本院無從為相
關文書之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
121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原告應補正
上揭被告完整姓名及住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所指被
告香港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自由時報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視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聯意製作股份
有限公司、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立電視股
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
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3間媒體(下稱
被告等13人)之記者主播、主編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
伍萬元部分,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
伍萬元(計算式:250,000 元×13=3,25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原告訴之
聲明所指被告13間媒體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部
分,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元(
計算式:250,000 元×13=3,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原告訴之聲明所指
以當面或以函文、信件之方式向原告道歉部分,核係分別
對被告等13人為請求,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各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伍拾元(計算式:33,175元+33,
175 元+(3,000元×13人)=105,35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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