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7號
債 務 人 蘇東權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 業額。(三)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 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 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 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 、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 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 收入若干元?(如未工作,應說明未能工作之原因。)並提出 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2 年11月起迄今之薪 資單、每月收入明細、102 、103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104 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財產目錄所載各公司最新變更事項 登記表、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請自行以董事或股東 身分向各該公司查閱)。
3. 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摺自102 年11月迄今 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
4. 說明債務人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 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 最近半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 申請)。
5. 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 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6. 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