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4年度,96號
SLDV,104,消債清,96,2015121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6號
債 務 人 蘇李兼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 業額。(三)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 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 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 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 、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 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2、103年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4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2. 提出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3. 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2 年1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 說明債務人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 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 近半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 請)。




5. 說明債務人除已陳報之補助外,是否有其他定期領取相關社 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 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 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7. 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財產目錄所載各公司最新變更事 項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請自行以公司董事或股東 身分向公司查閱)。

1/1頁


參考資料